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的调查、签订、履行,维护学校的合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是指以本
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的调查、签订、履行,维护学校的合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是指以本校名义与校外任何第三方机构所签订的,具有民事、行政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协议、议定书、告知书等相似性质的法律文件。
二、本校对于以本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实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合同流程控制与管理。
三、拟以本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统一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2024)校合字 号,本校设定合同管理员岗位,由拟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向合同管理员申请拟签合同的合同编号。
四、拟以本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拟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合同签订的初步意见、合同文本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属于对外采购的合同,负责对接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区分对待区别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属于运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对于以本校名义运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也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2. 属于运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坚持“简便易行,省时高效”的原则进行采购,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项目性质、重要程度等因素,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五、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拟签订合同的初步意见、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经审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的,出具同意办理的审批意见;认为经审查内容需要修改的,应要求拟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并进行修改,经修改后审查合格的,出具同意办理的审批意见;认为经审查内容不合格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出具不同意办理的审批意见,同时说明不同意办理的具体理由。
六、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办理的合同,如有财务支出的,由拟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送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合同支出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是否属于预算内支出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财务支出相关规定的,出具同意办理的审批意见;审查不符合财务支出规定的,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者出具不同意办理的审批意见。
七、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办理的合同(需财务支出的还需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由拟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报校法律顾问审查,由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查修订,并出具审查法律意见。提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时,工作人员需简要说明合同调查、谈判、以往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或风险,尽可能在合同文本里提前进行约定,预防风险的发生。
八、经法律顾问审批修订后,由拟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将合同前期调查、谈判情况及合同文本提交学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学校主管领导收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认为同意签订的,提交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查后根据情况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签订的审批意见。
九、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签订的合同,由拟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申请用印审批,应按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与校外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如需要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手续,如不需要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应在申请审批前提交相关的询价材料等。
十、合同签订后,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应将合同分别交合同管理员一份、财务部门负责人一份(需财务支出的)、自己留存一份,由合同管理员做好合同留存登记。
十一、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履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监督校外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与校外第三方机构反馈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向部门领导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合同履行的相关记录。
十二、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发现校外第三方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改正,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沟通后校外第三方机构仍拒不改正或履行的,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后报校主管领导处理,校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处理的,提交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交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十三、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并作为下一年度合同续签或者签订的材料存档。
十四、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擅自以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校有权根据情况对违规签订合同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本制度经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2 年 3 月 1 日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六、本制度由校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